云南省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享受主体:云南省依法办理登记并完成备案的公办、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包括养老院、社会福利院、老年公寓、老人护理院、农村敬老院等养老机构)和经民政部门验收并完成备案的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包含日间照料中心、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农村互助养老站、托老所等)。
享受内容:
1.养老机构收住能力完好老年人的,按照每床每月50元予以资助;收住轻度失能老年人的,按照每床每月70元给予资助;收住中度失能老年人的,按照每床每月100元给予资助;收住重度失能老年人的,按照每床每月150元给予资助。
2.服务质量被评定为一级养老机构的,按照每床每月增加20元予以资助;二级养老机构,按照每床每月增加30元予以资助;三级养老机构,按照每床每月增加40元予以资助;四级养老机构,按照每床每月增加50元予以资助;五级养老机构,按照每床每月增加60元予以资助。
3.两年内没有失信信息记录的养老机构,按照每床每月增加10元予以资助;对于连续五年没有失信信息记录的养老机构,按照每床每月增加20元予以资助。
4.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或引入医疗分支机构的,根据内设医疗机构的不同类型,分别给予资助。具体为:对于设置护理站、医务室、卫生所的,按照每床每月增加30元予以资助;对于设置护理院或一级医院以上的,按照每床每月增加50元予以资助。
5.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其经营收入与所获运营资助资金不足弥补运营成本(费用),而形成亏损的,县(市、区)在资助标准的基础上再上浮20%的幅度内予以补助。
6.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资助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资助根据《云南省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评定结果确定,评定为A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按照每年2万元予以资助;2A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按照每年2.5万元予以资助;3A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按照每年3万元予以资助;4A级社区居家养老服
务机构,按照每年3.5万元予以资助;5A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按照每年4万元予以资助。
享受时间:根据省民政厅资金安排情况确定。
享受条件:
1.养老机构申请运营资助:(1)法定手续齐全,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事业单位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合伙、个体)登记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完成养老机构备案或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并于每年1月31日之前向民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和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状况审计报告的养老机构。(3)按规定购买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雇主责任险等相关保险。(4)执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未发生重大责任事故。(5)从业人员持有资格
证书或接受岗前培训率达到80%。(6)服务对象年度满意率达到85%以上。
2.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申请运营资助:(1)经民政部门验收并完成备案的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每年1月31日前向民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2)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服务场地面积达到500平方米以上,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服务场地面积达到300平方米以上,同时设置有文体活动室、厨房和餐厅、日间休息室。(3)执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未发生重大责任事故。(4)已经运营的城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向属地民政部门提交验收备案申请,完成验收备案之日起30日内向属地民政部门提交享受城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资助申请。《云南省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实施之后新成立的城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在完成登记备案之日起30日内向属地民政部门提交享受城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资助申请。
申报时点:
1.养老机构运营资助:养老机构在完成登记备案之日起30日内向属地民政部门提交享受养老机构运营资助申请。
2.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申请运营资助:城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在完成登记备案之日起30日内向属地民政部门提交享受城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资助申请。
办理材料:
养老机构申请运营资助:(1)法定手续齐全,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事业单位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合伙、个体)登记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完成养老机构备案或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并于每年1月31日之前向民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和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状况审计报告的养老机构。(3)按规定购买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雇主责任险等相关保险。(4)执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未发生重大责任事故。(5)从业人员持有资格证书或接受岗前培训率达到80%。(6)服务对象年度满意率达到85%以上。
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申请运营资助:(1)经民政部门验收并完成备案的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每年1月31日前向民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2)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服务场地面积达到500平方米以上,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服务场地面积达到300平方米以上,同时设置有文体活动室、厨房和餐厅、日间休息室。(3)执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未发生重大责任事故。(4)已经运营的城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向属地民政部门提交验收备案申请,完成验收备案之日起30日内向属地民政部门提交享受城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资助申请。《云南省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实施之后新成立的城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在完成登记备案之日起30日内向属地民政部门提交享受城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资助申请。
享受方式:发放运营资助资金。
政策依据:《云南省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政策案例:曲靖市经开区老年公寓于2023年1月1日至2025
年3月享受运营资助资金38万元。
咨询电话:0874-6038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