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某公司不服某市某湖泊管理局 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湖泊管理 违法建筑 行政处罚 撤销决定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被申请人某市某湖泊管理局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申请人某公司在位于某湖泊保护区范围内新建一阳台式走廊,被申请人立案调查后,认定申请人在某湖泊生态保护缓冲区内违法修建建筑物,于2024年9月分别作出《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之后被申请人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以申请人在某湖泊生态保护核心区新建建筑物为由,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30万元罚款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申请人不服,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申请人修建的违法建筑物在某湖泊生态保护区的位置是缓冲区还是核心区,以及相应的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的《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中认定申请人是在生态保护缓冲区内修建建筑物,但在后续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却认定申请人在该湖泊生态保护核心区新建建筑物,对案件事实和违法行为认定结果前后不一。同时,由于该案罚款数额较大、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应当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并进行法制审核,但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前未告知申请人听证权利,也未进行法制审核,程序违法。据此,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作出了撤销决定。鉴于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期间已自行拆除违法建筑,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不再进行处罚,该行政争议得到妥善解决。被申请人以本案为戒,出台了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和流程的有关文件。 【典型意义】
云南高原湖泊作为长江上游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与水源涵养地,其生态保护与流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协同推进,既是守护绿水青山、建设美丽云南的生动实践,更是生态环境领域坚持“严执法”与“优服务”并重、助力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本案中,行政复议机关依法纠错的同时加大对申请人释法说理,最终推动申请人主动拆除违法建筑,实现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和生态环境得以修复的双重效果,既守住了生态红线的“刚性”,又彰显了执法服务的“温度”,为构建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法治秩序提供了鲜活样本。此外,通过个案办理倒逼行政机关强化自我监督与自我革新,促使其在履行生态环境监管职能时,持续提升执法规范化、专业化水平,真正达到了以案促改、以案促治的效果。
案例四 【专家点评】
强化行政复议监督效能
筑牢生态法治建设基石
于涛
云南民族大学设计学院副教授、纪委书记
环境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核心议题,行政执法规范化则是生态法治建设的重要保障。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聚焦行政复议主渠道目标,对行政复议体制机制进行了系统性完善,强化了行政复议变更、撤销等决定的合理适用,在提升行政复议监督效能、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方面意义重大。本案中,某公司因不服某市某湖泊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而申请行政复议,涉及湖泊生态保护、行政处罚合法性与合理性等关键问题,是强化行政复议监督效能、筑牢生态法治建设基石的典型样本。
一、以合法性审查为核心
行政复议的监督效能首先体现在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上,这是维护法治统一、保障相对人权益的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复议机关需对行政行为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程序履行进行全面审查。本案中,复议机关严格践行了“合法性审查”原则,不仅纠正了个案中的违法行政行为,更向执法机关传递了事实认定不可随意、法定程序不可逾越的明确信号,强化了生态执法领域的底线思维。
二、以实质性化解争议为目标
行政复议的核心价值在于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避免程序空转。实践中,生态执法争议往往涉及生态保护与企业发展的平衡,若仅通过撤销重作等方式处理,可能导致争议拖延、生态损害扩大或企业发展受损等不良后果。本案中,复议机关在撤销违法处罚的同时,通过释法说理引导企业认识到违法建设对湖泊生态的危害,促使其主动拆除违法建筑,既修复了生态环境,又避免了企业与执法机关的矛盾激化。这种处理方式既实现了“案结事了”的目标,又通过柔性执法传递了生态保护的法治理念,体现了行政复议在纠纷解决中的“刚柔并济”优势。
三、以执法规范化为导向
行政复议的监督效能不仅体现在个案纠错,更在于通过个案推动执法整体的规范化建设,这是筑牢生态法治建设的关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将“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作为重要立法目的,要求复议机关在纠错的同时,督促执法机关完善制度、规范流程,从源头上减少违法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在复议后对案件进行复盘,出台了规范执法行为的文件,是行政复议“倒逼”执法规范化的直接体现。复议机关的这种监督,推动执法机关从个案反思中完善内部流程,提升执法人员的规范意识与专业能力,为生态法治的有效实施奠定了基础。
四、以平衡保护与发展为原则
生态法治建设的核心价值是实现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平衡,行政复议在这一过程中承担着“价值守护者”的角色。《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要求复议机关在审查中兼顾公共利益与私人权益,确保行政行为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契合社会治理需求。本案中,复议机关撤销30万元的罚款决定,并非否定湖泊生态保护的必要性,而是纠正“事实不清、程序违法”的处罚方式,确保执法行为合法合理。这种处理既维护了生态保护的刚性原则,又通过规范执法避免了“执法过度”对企业发展可能造成的不当影响,体现了“严格执法”与“柔性服务”的平衡,彰显出生态法治建设的核心价值。
本案通过行政复议机关的依法审查,诠释了行政复议在生态法治建设中的多重价值:一是以合法性审查强化监督效能,纠正违法执法行为;二是以实质性化解争议提升解纷效能,平衡保护与发展;三是以推动执法规范化夯实制度基础,助力生态法治完善。在生态文明建设不断深化的背景下,行政复议将继续通过强化监督、规范执法,为生态法治建设筑牢基石,守护好绿水青山的法治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