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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
  • 发布日期:2025-07-29
  • 来源:珠江网
  • 阅读量:15276

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西部地区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

享受内容: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时间: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享受条件:

1.企业主营业务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该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并可能修订。

2.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60%以上。企业收入总额参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

申报时点:企业在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

办理材料: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需留存备查的资料主要包括:

1.主营业务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具体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

2.符合目录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说明。

3.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享受方式:企业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相关栏次自行申报享受。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会对享受优惠的企业进行核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23号)

2.《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具体版本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最新文件)

政策案例:

例1:符合条件的企业

设在云南省的企业A,主营业务为《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软件开发。2024年度,该企业收入总额为2000万元,其中软件开发业务收入为1500万元,占比为75%(超过60%)。

该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在2024年度预缴申报和汇算清缴时,企业A可以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减按15%税率纳税,应缴纳企业所得税75万元,相比法定税率25%,可少缴企业所得税50万元。

例2:不符合条件的企业

某设在云南地区的企业B,主营业务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范围。2024年度,该企业收入总额为1000万元,其中主营业务收入为550万元,占比为55%(未达到60%)。该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该企业虽然设在西部地区且主营业务属于鼓励类,但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未达到60%的要求,不符合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