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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发布日期:2025-07-29
  • 来源:珠江网
  • 阅读量:15106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享受内容: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

负5%)。

享受时间:上述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享受条件:小型微利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5.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6.无论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享受。

7.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申报时点:企业在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时均可享受。

办理材料: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自行申报,无需额外审批流程,但需按规定留存相关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享受方式:企业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相关栏次自行申报享受。电子税务局等系统通常能自动识别、计算和填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政策案例:

某企业C,202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80万元。该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且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在计算税款时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为4万元,实际税负为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