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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某公司不服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 发布日期:2025-11-21
  • 来源:珠江网
  • 阅读量:227

【案例二 】某公司不服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食品安全监管 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 过罚相当 变更决定  


【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被申请人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实名举报,对申请人某公司经营场所开展例行执法检查,发现127瓶过期水豆豉,其中48瓶已更换标有新生产日期的标签,其余79瓶尚未完全更换完新标签,商品的售价为每瓶3.57元,总价值为453.39元。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伪造食品生产日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存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2025年1月,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申请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超过保质期水豆豉127瓶、水豆豉标签123张,并处罚款80000元。申请人不服,向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从重处罚情节的认定是否准确以及罚款金额是否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过罚相当原则。本案中,申请人虽对已过期食品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但过期食品尚未进入市场销售,涉案金额仅为453.39元,违法情节在社会危害性以及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程度等方面较为轻微;同时,申请人系首次违法,且主动配合被申请人调查取证,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但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有从重情节并适用《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对其从重处罚,事实不清、过罚不当。据此,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作出变更决定,将罚款从80000元变更为15000元,其他处罚事项不变。 

【典型意义】

  食品安全关系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既是社会关切的民生焦点,更是市场监管领域的重中之重。行政机关肩负双重使命,既要以雷霆手段筑牢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防线,也要以温情服务优化食品行业营商环境,在守护食品市场健康有序运行的同时,悉心呵护经营主体的成长活力,真正践行“监管为民、服务为企”的初心。本案中被申请人从重对申请人处以80000元罚款,缺乏充分依据,未综合考量申请人违法行为造成的实际后果,以及其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整改的态度,属于过罚不当。行政复议机关适用变更决定,重新确定合理的罚款金额,避免了小微企业因轻微违法陷入经营困境,同时教育引导经营者强化主体责任意识,自觉从源头筑牢食品安全防线。本案不仅是对“过罚相当”法治精神的生动诠释,更折射出新时代行政复议严格监督依法行政,激发市场活力、护航企业发展的强劲制度效能。


案例二 【专家点评】

合理运用变更决定

规范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实质化解争议  

杨临宏 

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本案是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后,行政复议机关用变更决定直接调整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典型案例。食品安全监管是关系民生的重要执法活动,如何在严格执法与优化营商环境之间寻求平衡,成为新时代行政执法面临的重要课题。本案行政复议机关准确适用过罚相当原则、规范自由裁量权,合理运用变更决定、实质化解了行政争议,对食品安全领域执法具有示范作用,为构建“严管厚爱结合”的现代化治理格局提供了有益借鉴。

  一、对行政执法机关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提供了范本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行政机关历来采取“零容忍”的态度,但机械适用“严惩”思维可能导致执法僵化,难以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本案折射出“刚性执法”需与“包容审慎”相协调的治理智慧。行政复议机关通过作出变更罚款的决定,确保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处罚结果体现公平公正。在严守食品安全底线的基础上,通过纠正不当裁量倒逼执法机关提升精细化执法水平,使得监管既有“牙齿”也有“温度”,最终实现保障民生与促进发展的双赢。未来,食品安全领域执法应当继续秉持这种平衡理念,在严格监管与促进发展之间找到最佳结合点。

  二、为行政执法机关准确适用过罚相当原则提供了范例

  行政复议机关在本案裁量过程中,充分考量了“首次违法”“主动配合”“危害后果轻微”等情节,精准把握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所确立的过罚相当原则的核心要义。该原则要求行政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匹配,避免“畸轻畸重”导致执法不公。这一裁量逻辑对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具有重要启示:一方面,行政机关在适用“从重处罚”时,应严格遵循“依法从重”标准,避免滥用裁量权;另一方面,执法机关需结合个案实际,平衡“严格监管”与“包容审慎”的关系,既要坚守底线,又要避免“一刀切”式执法挫伤市场活力。

  三、为行政复议机关正确运用变更权,实质化解行政争议提供了典范

  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变更处罚决定,不仅纠正行政处罚裁量不当的问题,更体现了行政复议制度在实质化解行政争议中的关键作用,使处罚结果回归合理区间。既避免了“撤销重作”可能导致的程序往复,纠正了原行政处罚裁量不当的问题,高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实质性化解了行政争议、减少了给当事人带来的讼累,彰显了“监督权力”与“保障权利”并重的制度功能,也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示范,充分体现了新时代行政争议化解的治理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