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某公司不服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不予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撤销 行政复议意见书 案件回访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申请人某建设工程公司向被申请人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退还其承建三个工程项目的42万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被申请人以申请人不能提供《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无法联系到当时的交款经办人、难以核实保证金为申请人缴纳为由,作出《关于云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申请的回复》,不予退还申请人保证金。申请人不服,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申请人是否向被申请人依法缴纳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符合退还条件。根据《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的规定,建设领域工程项目完工并已结清和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可以向银行取回工资保证金本息。本案中,所涉三个工程项目的保证金备案表、结算票据、电子回单等证据,均载明三笔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付款方为申请人;交款经办人以申请人名义履行交款义务的行为应视为申请人的行为;申请人承建的三个工程项目已通过验收并交付使用,涉及的农民工工资已结清并足额支付,不存在不应退还的情形。据此,行政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的回复,并责令被申请人在10日内为申请人办理案涉保证金退还手续,同时向被申请人制发了《行政复议意见书》,指出其行政行为存在的主要问题,要求被申请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服务意识,压实优化营商环境责任。之后,行政复议机构主动回访申请人,落实被申请人整改情况,确保复议决定按期履行到位。
【典型意义】
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是行政复议的重要功能,通过案前应收尽收、案中精准裁决、案后跟踪问效的全链条工作模式,让企业切实感受到行政复议的“实用性”和“权威性”,有助于引导更多涉企行政争议通过行政复议渠道化解,提升社会治理效能。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紧扣行政复议服务企业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目标,依法纠正个案,践行了“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实践逻辑,向市场释放了“政府会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稳定信号,为地区经济发展营造了“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氛围。同时,行政复议机关强化源头治理,着力写好行政复议“后半篇文章”,在个案纠错的基础上,以《行政复议意见书》推动类案规范,避免了“任性执法”,通过落实案件回访机制,实现行政复议监督效能向案后有效延伸,切实维护了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
案例一 【专家点评】
履行监督职能 实质化解争议
切实保障市场经营主体合法权益
刘国乾
云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是行政复议的重要功能之一,但发挥监督效能并不限于对个案的监督,建设行政复议“主渠道”,不能止步于“结案”,还要有“关口前移”意识,把行政复议规范前端的优势充分发挥出来。本案中,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和案后回访,既实现了“案结事了”,更确保了“办结一案,规范一片”,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
一、依法监督违法行政行为,守住法治底线
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是行政复议制度的重要功能,也是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立法目的之一。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必须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和评价,进而才能对行政行为的效力作出宣告。本案中,被申请人否定了具有法定效力的委托代理关系,加重了申请人的负担、减损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复议机关在认定被申请人违法设定义务的情形下,纠正了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维护了市场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拓展监督实效,加强源头预防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有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向其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本案中,行政复议机关在处理案件时,不局限于个案本身,而是积极履行职责,通过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强化源头治理,督促纠错,防止类似违法行政行为再次发生,进而解决个案背后更深层次的执法共性问题。
三、加强履行督办,促进争议前端实质化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流动资金对于企业经营和发展至关重要。本案涉及退还预交的款项,事关企业发展资金需求,行政复议机关没有止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而是持续跟踪办案质效。为了使行政争议及时有效化解,更好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对具有金钱履行内容的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加强跟踪和督促,切实推动行政复议决定有效履行,保障了行政复议公信力,及时有效回应企业的合法正当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