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某公司不服某市自然资源局 补缴土地出让金决定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补缴土地出让金 评估估价期日 程序正当 撤销决定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至2022年8月期间,申请人某房地产公司多次对其拍卖获得的A号宗地向被申请人某市自然资源局申请土地用途变更。但被申请人接到申请后直至2023年才向某市人民政府上报请示,某市人民政府作出了该宗土地用途变更和调整容积率的批复。被申请人遂单方委托某评估咨询公司对该土地进行评估,形成《土地估价报告》,以市政府批复时间确定为估价期日计算土地出让金,并分别于2024年1月和2025年1月下发通知,要求申请人补缴土地出让金3081万元后才能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申请人不服,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土地出让金估价期日的认定是否准确,以及作出行政决定的程序是否合法。案件审理中,行政复议机构多次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全面查清案件事实,并向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征询意见建议。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土地出让后经原出让方批准改变用途或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在评估需补缴地价款时,估价期日应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受理补缴地价申请时点为准。本案中,《土地估价报告》将市政府批复时间认定为估价期日,并一次计算需缴纳土地出让金3081万元,于法无据。同时,被申请人单方委托评估公司形成的《土地估价报告》未及时送达申请人并告知拟决定事项和相应的权利义务,没有充分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与陈述申辩权,程序违法。据此,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作出撤销的行政复议决定。之后,经被申请人重新计算,申请人不再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并与申请人重新签订了出让合同。
【典型意义】
在各领域工作全面迈向法治化进程中,行政机关过去较为突出的“冷面拒绝”等问题已得到有效改善,但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仍存在个别不作为或者慢作为的情况,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社会治理效能的提升。本案中,申请人提出土地用途变更申请后,行政机关缺乏靠前服务、主动服务的意识,持续处于懈怠状态,在后续的履职过程中又错误认定估价期日、未落实程序正当原则,导致企业项目推进受阻。行政复议机关在查清案件事实基础上依法纠错,妥善化解历史遗留问题,彻底解决了企业的急难愁盼。本案突出了行政复议救济权利、监督权力与化解争议三重功能的制度价值,同时也为企业健康平稳发展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充分彰显了行政复议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优化营商环境的积极作用。
案例三 【专家点评】
以程序正当促实体公正
以法治纠错优化营商环境
马慧娟
云南财经大学法政学院教授
土地用途与容积率变更,是企业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举措,也是行政机关平衡公共利益与市场主体权益的关键履职场景。本案系行政机关履行土地用途变更职责时,因履职效率与程序规范存在不足引发的争议,既折射出行政行为“实体公正”与“程序正当”协同推进的重要性,也对行政复议机构如何通过个案化解,有效助力新时代法治政府建设与营商环境优化提出了重要课题。
一、程序正当是实体公正的基础与保障
程序正当是现代行政法的基石原则,其价值不仅在于规范行政权力,更通过公开、参与、告知等程序设计,保障行政行为的公信力与可接受性,最终实现“实体公正”。本案中,行政机关本应严格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确定估价节点,避免行政审批耗时导致的地价波动风险不合理地转嫁给市场主体。但行政机关确定估价期日时,未依据规范以“受理补缴申请时点”为基准,而采用“政府批复时点”计算补缴金额。同时,在涉及企业重大财产权益的补缴事项中,未充分履行评估机构选择征询、估价报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等程序义务,导致企业知情权、参与权未获充分保障。从案件事实中,反映出在复杂行政事务中,部分行政机关在程序规范与实体决策的协同衔接上仍有提升空间,唯有将程序正当贯穿行政决策全过程,才能为实体公正夯实基础,让市场主体形成稳定预期。
二、行政复议的多重价值在个案化解中推动治理优化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将行政复议定位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明确行政复议兼具权利救济、监督行政与治理协同功能,本案生动体现了这一制度价值。
其一,权利救济的直接效能。行政复议机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查清估价期日的规范适用与程序保障不足问题,依法撤销原行政决定,直接避免企业承担非因自身过错支出的额外成本,切实解决企业急难愁盼的问题,彰显行政复议对市场主体权益的有力保障。
其二,行政监督的规范导向。复议纠错并非简单否定行政行为,而是通过明确估价期日如何确定、程序义务如何履行的标准,为行政机关后续履职提供清晰指引,既指出改进方向,也推动其重新审视内部审批流程与程序保障机制,有利于将个案纠错转化为行为准则,确保行政权力在法治轨道运行,将末端救济转化为前端防范。
其三,稳定预期的宣示价值。行政复议机关撤销原决定后,未止步于争议化解,更推动双方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最终实现企业无需额外补缴土地出让金。不仅实现了政企信任的修复,更向市场传递行政行为受法律约束、权益受损可依法救济的信号,有效降低企业因行政不确定性产生的制度性交易成本,为构建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注入信心。
三、从争议化解到治理赋能是行政复议的功能延伸
从行政法治演进趋势看,行政复议价值已超越传统权利救济与监督纠错两大价值,逐步向治理赋能拓展,在解决个案争议的同时,推动行政机关提升履职能力、促进社会治理效能提升,这与《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活力”的要求高度契合,也符合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需求。
本案中,复议机关对行政争议的处理逻辑诠释了治理赋能这一延伸价值。一方面,通过依法纠错,让行政机关认识到程序正当与实体公正的重要关联,程序失范可能直接影响实体结论合法性,唯有将听取意见、说明理由、权利告知等程序要求内化为履职习惯,才能确保行政行为合法合理。另一方面,通过推动重新签约、免除补缴金额,主动化解历史遗留问题,让企业感受到法治“温度”,这正是服务型政府理念在行政复议中的落地,行政机关不仅要依法行政,更要主动服务,通过优化履职方式为企业减负赋能。让法治红利转化为发展动能,在有为政府与有效市场的双重建构中为中国式现代化筑牢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