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五】某公司不服某财政部门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决定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政府采购 投诉处理 听证 调解 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省政府采购平台发布某机电职业技术学院飞机维修虚拟仿真实训基地采购项目中标公告,申请人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中标,遂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认为中标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采购代理机构认定申请人提出的质疑事项成立,且影响中标结果,决定终止采购活动。申请人再次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认为在质疑成立且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的情形下,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合格供应商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而非终止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作出答复,认定质疑成立事项涉及采购需求中的核心条款,该项目采购需求需重新论证,不符合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情形。申请人不服,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2024年3月,被申请人作出决定,认定采购需求中的核心条款“具有CAAC和ICAO官方授权的教员对发动机做出的一个月以内的状态检查报告,以证明发动机状态符合教学需求,并提供人员资质证明”属于采购人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采购代理机构决定终止采购活动符合相关规定,申请人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申请人不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采购需求中的核心条款是否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因该争议焦点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行政复议机构主动联系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省分局、省级交通运输部门民航处、航空公司及高校的专家,针对该条款设置的合理性进行咨询论证。经论证,相关专家均认为现有民航相关资质中,并不存在CAAC和ICAO官方授权的教员资质,该条款设置不合理。为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实质化解争议,行政复议机构召开了听证会。听证结束后,继续召开调解会,办案人员进一步释法说理,并向双方当事人反馈了此前相关部门的论证结果及专家意见,申请人理解核心条款的相关内容后表示愿意接受处理结果,当即撤回了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典型意义】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将传统的“书面审理”转变为“开门办案”,通过综合运用听取意见、听证、调解及专家咨询等制度,推动行政争议得到公正审理与实质性化解,让行政复议真正成为取信于民的法治桥梁。本案属于专业性、技术性极强的航空领域,行政复议机构主动担当、积极作为,一方面加强信息搜集,筑牢案件办理的事实根基;另一方面通过专家咨询会,借智借力破解专业难题。在此基础上,精心组织听证会和调解会,为双方搭建起互通互信的沟通平台,持续推动双方以调解方式化解分歧,最终获得申请人的理解与认可。本案的办理是行政复议机关落实行政复议法各项新制度、新要求的生动实践,既保障了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更通过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实现了“案结事了、政通人和”。
案例五 【专家点评】
“重大、疑难、复杂”行政争议调解“三步走”
张明涛
云南师范大学法学与社会学学院
云南纪检监察学院
副院长、副教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应当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调解写入行政复议法总则,有效扩大了行政复议调解的适用范围,也是对调解独特优势的认可。本案中,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咨询论证、听证和调解“三步走”策略,切实参与到矛盾纠纷化解的每一个环节,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沟通解决问题,高效化解行政纠纷。
一、咨询打基础
本案争议焦点是采购人编制的招标文件特定条款中的资格条件问题。由于涉及航空器领域专业问题,为了更准确地析清案情,公正解决矛盾纠纷,行政复议机构主动邀请相关航空领域专家,就争议事项进行全面咨询论证。咨询会通过集中专家意见,对案件的事实、证据进行深入分析与论证,有效提升了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科学性,丰富了行政调解制度实践内容,切实增强了行政复议机关解决疑难、复杂案件的专业性和公信力。
二、听证促沟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组织听证。本案案情复杂,双方当事人之间分歧明显,调解难度大。为给当事人双方搭建沟通桥梁,行政复议机构坚持行政复议公开原则,组织双方召开听证会,充分保障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权利。听证会的举行实现了当事人之间的面对面沟通交流,推动了案件事实的查明和矛盾纠纷的实质化解,为调解成功创造了条件。
三、调解化纠纷
行政复议法中规定的调解制度并不是“和稀泥”,而是在明辨是非的基础上依法化解行政争议,有其“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独特优势,是行政争议解决的重要途径。在本案中,行政复议机关作为调解的组织者,在咨询论证、听证会基础上,释明专业术语的准确法律内涵,通过调解顺利化解矛盾争议。最终,申请人主动、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调解实现了专业办案和便民服务相统一,促成了案结事了,彰显了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同时,本案也为“重大、疑难、复杂”行政争议调解工作机制的完善进行了有益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