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和企业。
1.纳入新型研发机构清单管理的机构或培育对象可获得以下经费支持: (1)已完成实体化登记注册的初创型培育对象,根据上年度非财政投入机构建设、产业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科研仪器设备等支出,给予不超过30%、年度最高100万元的后补助。 (2)纳入清单管理的机构,根据当年非财政投入机构建设经费支出(包括科研场地、人才引进、运行维护等费用),给予不超过10%、年度最高300万元的后补助;根据上年度非财政投入产业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经费支出,给予不超过30%、年度最高300万元后补助;根据上年度非财政投入公共服务平台科研仪器设备支出,给予不超过30%、年度最高200万元后补助。以上支持累计不超过3年。 (3)已享受3年扶持政策的新型研发机构,连续2年实行财政经费退坡机制,在逐年递减30%的额度内给予后补助。 以上后补助经费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和自主立项项目为测算依据,经费支持用于科研场地建设、人才引进、运行维护、研究开发以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方面。 2.支持新型研发机构承担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择优推荐争取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围绕全省现代化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和发展需求,建立支撑全产业链创新的产业技术创新平台或专业化特色化科研检测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企业采用创新券等方式向新型研发机构购买创新服务。 3.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培养和引进的高端人才享受相应人才政策支持。与新型研发机构签订聘用合同的兼职科研人员,均视为长期在岗科研人员,享有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申请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同等的待遇。 4.支持创新主体在国外和省外布局建设新型研发机构,经绩效评价对全省重点产业发挥重大支撑作用的机构,享受与省内新型研发机构同等的扶持政策。 5.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世界500强企业、中央企业等来滇新设立的研发总部、区域研发中心或高水平研究院等,纳入新型研发机构清单管理并评估为优秀的,给予一次性最高1000万元奖补。 自2025年10月13日起施行。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治理结构完善。 2.主要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 3.拥有开展研发、试验、服务等所必需的条件和设施。单位自有(含举办单位或共建单位有明确协议提供使用)的科研用房5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原值在200万元以上。 4.具有结构相对合理稳定、研发能力较强的科研团队。常驻研发人员(以全年实际工作时间超过6个月计)不少于15人且占员工总人数30%以上,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人员不低于研发人员(含外聘或兼职)总数的1/3。 5.具有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 6.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 全年均可申报。 可在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办理。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办法(试行)的通知》 某企业成功申报云南省重点实验室,获省奖补资金。 0874-3124421